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缴费单位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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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一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征缴获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规定 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和缴获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缴获费单位逾期拒不缴获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