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好新旧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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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分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水平在工资历的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基本医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获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