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由四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影响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因素有一是职工缴费工资的高低;二是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长短;三是企业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新办法体现了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基础性养老金等于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乘以20%,他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具体到同年退休的人员来讲,基础性养老金是一样的。
(2)、过渡性养老金等于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平均指数乘以截止缴费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截止1995年底的缴费年限再乘以1.4%。由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缴费工资越高,缴费平均指数就越大,过渡性养老金就越高;缴费年限越长,过渡性养老金也越高。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减少,计算养老待遇所使用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也相应降低,同样会影响到基础性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多少。
(3)、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越高,计入个人账户的数额也越大,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越高。他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4)、过渡性调节金为150元或130元,正常退休的执行150元,其他情况退休的执行130元,另外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减少1年少发1元过渡性调节金。所以过渡性调节金的多少与缴费年限有直接关系。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影响养老待遇的因素主要是缴费工资高低、缴费年限长短和企业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老办法是指按职工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参照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方法。其养老金组成主要由按国发「1978」104号、(89)鲁劳险字084号文件计算的待遇以及国家和省原规定按月发放的各项补助、补贴等。比如:参加革命工作满30年的按其档案工资的95%计发养老金,另外加上各种补贴。新办法是指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方法,其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1、基础性养老金、2、过渡性养老金、3、个人账户养老金、4、过渡性调节金。按照鲁劳发「1996」33号《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法「1995」98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老办法向新办法并轨,实行五年过渡期,到2000年12月31日止,五年过渡期已满,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完全并轨到新办法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