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法「1998」187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性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的标准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为正常退休的150元,其他情况退休的130元,另外缴费年限每减少1年扣发1元的过渡性调节金;新办法执行过渡性调节金后,国家和省、市原规定按月发放的各种生活、物价补贴不再发给。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并与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同样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市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