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设为首页
加入到收藏夹
联系我们

 

 

 

 

 

 

 

 
  对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个体私营企业职工、和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调整   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淄劳发(1999)33号《关于贯彻〈淄博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和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有企业同类人员的办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享受国有企业同类人员养老待遇调整机制。

 

 

 

 

 

 

 

 

 

请使用IE4.0浏览器800*600显示屏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2004-2005 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版权所有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西六路21号
联系电话:(0533)2863880 邮政编码:25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