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企业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a.企业成立批文

       b.营业执照副本

       c.组织机构代码证

       d.企业法人资格证

    (2)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

    (3)社保机构为企业编制微机编码

    (4)企业填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增加表,同时录入微机软盘,交社保机构审定。

    (5)社保机构为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向登记企业制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6)自由职业者(含断保续接人员)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失业证和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文件,可直接参保缴费,不办理登记证。

    3、变更登记

  (1)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a.单位名称

       b.住所或地址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d.单位类型

       e.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f.主管部门

       g.隶属关系

       h.开户银行帐号

       i.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a.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b.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c.社会保险登记证

       d.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注销登记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3)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5、登记、变更、注销方面的处罚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养老(工伤)保险申报缴纳

     1、缴费工资的审定

     (1)缴费基数的确定:各类企业职工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企业和个人本年度的缴费基数。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下限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确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的下限,即下限缴费工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的上限,即上限缴费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基数,超出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缴费单位于每年的3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淄博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处理系统》(软、光)盘(以下简称<上报盘>)。根据操作说明录入数据,打印《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帐户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企业须将《一览表》公示,并由职工本人在“备注”栏中签字(盖章)。

     (4)缴费单位在每年的3月底前持工资年报、会计报表、《一览表》、《上报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只带<一览表>、<上报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认定职工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5)缴费基数执行时间:缴费基数自每年的41日起执行,至次年的331日结束,一定一年不变。

     2、申报缴费

     (1)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纳数额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缴费比例即为缴费单位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已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融入外资的原公有制企业)缴费比例为2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6%。以后每两年或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下限缴费工资的29%为其缴纳。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应缴纳数额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社会保险机构为企业核定的行业工伤缴费比例及浮动费率,即为缴费单位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

      (3)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缴费单位上月应缴数额的110%确定其本月应缴数额。具体做法:依据该缴费单位上月应缴数额乘以110%,其中100%的部分分别填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栏中,其余的10%填入“补缴利息”栏内,作为缴费单位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体恢复申报时,人员没有增、减变动的,以核定的当月应缴数额申报缴纳,人员发生变动的,以核定的应缴数额为基数,予以增、减调整。

   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4)征缴程序:

   <1>对欠费单位的征缴程序:缴费单位不缴纳或未按核准的申报数额缴纳时,依据其应缴数额从欠费之日即每月11日(节假日顺延)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具体办法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1日先电话催缴,催缴后2日内仍未申报缴纳的,向其发送《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欠费单位收到通知书后2日内缴纳截止当月的全部应缴数额。欠费单位2日内不申报缴纳时,于通知书发出后第3日向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2日内缴纳。欠费单位收到指令书后2日内仍不申报缴纳时,即从其欠缴之日起按日滚动计算应加收的滞纳金数额,填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滞纳金”栏中。企业未按要求申报缴纳、继续欠费的,本缴费年度中的次月及以后可不再重复履行征缴程序,直接加收滞纳金。

   <2>欠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照先滞纳金后本金的顺序缴纳。加收的滞纳金一经入帐,不得退回。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3>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要求对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协助征缴申请书》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

  (5)欠费单位历年欠费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可以制定切实可行的补缴计划,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计划》,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执行。欠费单位必须按计划补缴全部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滚动分配记帐,即先补缴前期欠费,依次往后补缴。缴费单位不履行补缴计划时,按照对欠费单位的征缴程序办理。

    三、私营、个体(自由职业者)保险申报缴纳

1、缴费工资基数的审定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在下限缴费工资和上限缴费工资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其余内容参见“养老保险申报缴纳”。

     2、申报缴费

     (1)个体私营企业、自由职业者可以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纳,在缴费期最早一个月的1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其他企业的申报缴费办法参见“养老保险申报缴纳”。

     (2)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企业、乡镇村办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6%,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含在市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存档案的个体劳动者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19%。

  个人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省文件规定今后每两年或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申报缴费的其他内容参见“养老保险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