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转出
1、转出对象:
(1)调往外省、市、自治区所属企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2)调往外市(地)所属企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3)调往省内中央属企业的职工;
(4)调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2、提供资料: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调往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人事部门增加编制证明;
(3)调动手续及由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函》(一式两份);
(4)调往外省需转移基金的,要提供接收单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3、办理办法:
由原企业携带上述资料到所在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填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需转移基金的,一式四份;不转移基金的,一式三份);
(2)调往省内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3)调往外省单位的,需转移基金,转移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加上1998年1月1
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二、转入
1、转入对象:
(1)自外省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职工;
(2)自省内其他市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职工;
(3)自省内中央属企业调入的职工;
(4)自市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职工。
2、提供的资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原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本人身份证及调动手续。
3、办理办法:
由接收单位凭上述资料到所在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向转入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填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函》(转入基金的一式四份,不转入基金的一式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