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职工死亡个人帐户继承
1、办理人员和办法
企业职工死亡,由职工所在企业凭职工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机构对死亡职工的个人帐户予以审结,填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专用票据,领取后交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
2、继承标准
《淄博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职工死亡,个人帐户继承标准为:建立个人帐户后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欠费企业计算至实际缴费之月);个体劳动者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依法继承。
二、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继承
《淄博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支取完毕的,由企业凭死亡证明到所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并全额转交死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继承额为: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实际上,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继承额是指个人帐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而不是基本养老金的全部。死亡退休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余额时,首先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然后提出申请,填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经审核计算后,才可一次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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