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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鲁劳发[1996]33号文件规定,到2000年12月31日止,五年过渡期已满,从2001年1月1日起,新退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全部采取新办法计算。
二、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16日淄政发[1998]18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共四部分。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础性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0%发给。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基础性养老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
(3)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市上年度一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4)城镇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有企业同类人员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实施办法》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发给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共两部分。
(1)缴费年限满1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性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城镇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国有企业同类人员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按《实施办法》计发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其具体计算标准为:
(1)基础性养老金月执行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或15%。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3)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
(4)、按照淄劳发(1999)33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的设置标准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30年,按国发[1998]104号文四条一项及一条一项退休的,每人每月1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按其他条件退休的,每人每月13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每少1年减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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