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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因工死亡后,企业应按《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为职工申请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企业应填写《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提供审批各项待遇的审查材料及报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1、工伤医疗费的审批: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企业应将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单据、处方、治疗病历、医嘱等工伤医疗资料,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中旬组织医疗专家对医疗费进行技术审核,医疗专家需对审核情况填写《
工伤保险医疗费专家审核意见表》,然后由工伤保险业务专管员审核。对不能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填写《企业职工工伤医疗费审批通知单》通知企业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发生的费用,应填写《工伤保险医疗费违规处罚通知单》通知有关医院,经确认后将对应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2、定期伤残抚恤金与护理费的审批:工伤职工经鉴定劳动能力达到1-4级的,应按<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为其申请定期伤残抚恤金,饮食起居需人辅助的,可申请享受护理费。申请定期伤残抚恤金及护理费时企业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受伤前12个月工资收入情况(或鉴定前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及职工本人档案。工作人员在审核确定职工本人工资时,应将企业所提供资料与职工缴费工资水平相对比,确定两者是否相吻合,本人工资收入与其缴费工资存在明显差别的应查明原因,防止企业瞒报职工缴费工资。
对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应及时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为工伤职工计算审批养老保险待遇。若工伤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高于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工伤保险业务专管员需按规定以计算的养老保险费金额重新为职工确定定期伤残抚恤金,同时应将工伤职工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部份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3、残疾辅助器具安装审批:职工因公致残,因生产劳动及生活需要必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企业应事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安装申请,填报《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残疾辅助器具安装审批表》,并提供《工伤事故报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资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到指定单位安装。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审批:工伤职工经鉴定劳动能力达到1-10级的,应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初次鉴定费时,企业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职工受伤前12个月工资收入及职工本人档案(职工本人工资的确定与述相同)。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审批:职工因工死亡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审批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时,企业应提供:《工伤事故报告》、职工死亡证明、职工本人档案等材料。
6、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审批。职工因公死亡时,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对其供养直系亲属进行认定,并确定抚恤金,企业应填写《淄博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审批时企业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职工供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供养直系亲属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的户籍证明、《工伤事故报告》、职工因工死亡证明、职工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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